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发布单位 |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 | 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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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1991-08-06 | 生效日期 | 1991-08-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计量相关 |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jls/zcfg/201411/t20141124_427508.ht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国家专业计量站,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强制检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深入贯彻《计量法》,进一步明确强检适用范围和实施强检的形式,有效地推动强检工作的开展,我局制定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附件: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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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相关附件: 374号文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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