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5〕9号)
发布单位 | 司法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食安办〔2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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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7-01 | 生效日期 | 2015-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做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宣传普及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积极探索,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确立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构建了符合食品安全治理规律和中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引导和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重处,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要求,切实抓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内容,强化宣传普及重点
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的总要求,以及依法取得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禁止、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企业标准备案、追溯体系建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管理、特殊食品管理、问题食品召回、规范标签标识和广告、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具体义务。
(二)实施科学严格监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主体和程序,风险分级监管,责任约谈,监督检查,信用档案记录和公开,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统一发布等。
(三)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等。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包括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益宣传、宣传报道的真实公正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参与标准制定、风险交流等制度;健全举报奖励和公益告发制度等。
(五)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增设行政拘留
和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提高行政罚款额度等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惩罚性赔偿、最低额赔偿和连带责任等民事责任追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违法、渎职和不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实行严肃问责。
三、分类宣传,增强宣传普及实效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法治观念,强化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与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将食品安全法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
各地食品安全办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各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监管人员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的培训,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学习和掌握农业投入品使用、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记录、产地准出等法律义务,提升食品安全源头风险控制水平;引导督促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学习和遵守食品安全法。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鼓励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一系列食品安全宣教活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明显提高,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稳步提升;逐步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机制,创新宣传普及形式
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结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创新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要把学习宣传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组织协调,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
要利用好制作法治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手段,通过开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力求取得最佳效果。加强学习宣传资源建设,依托互联网搭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科普资源支撑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力度。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普及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努力营造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把宣传普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列入当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制定计划,建立相应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制定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要结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的特点,明确任务,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要将宣传普及落实情况作为对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和普法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督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实施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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