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医〔201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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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7-29 | 生效日期 | 2015-07-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管理,2008年、2009年商务部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和《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鉴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已由商务部划转到农业部,且《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的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做好过渡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三、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四、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张宁宁
联系电话:010-59193344 59194441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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