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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公告(2015年第92号)

时间:2019-07-14 20:36:5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92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生效日期 2015-07-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以下简称1299号文),自2015年8月1日起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涉及质检系统的7项经营服务收费予以公告:

一是手机检测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二是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三是条形码服务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申请使用条形码的企业收取的申请使用条形码加入费、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条形码系统维护费。

四是经营服务性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出入境检疫处理(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非法定预防接种和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以及商业性自愿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是计量校准和测试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和测试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六是认可收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向申请机构收取的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开展对认证人员的考核、注册以及对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确认工作,收取的考核费、注册费以及培训课程确认费。

七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收取的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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