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5〕180号)

时间:2019-07-14 20:36:5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办证函〔2015〕180号
发布日期 2015-10-14 生效日期 2015-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函》(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水果冰淇淋机”通过电动机带动刀具搅拌打碎冷冻水果,从而制成冰淇淋,故该“水果冰淇淋机”应为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号)【2017-03-15废止】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