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2015年第165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5年第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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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2-29 | 生效日期 | 2015-12-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备注 |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结合2016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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