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时间:2019-07-14 20:36:5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
---|---|---|---|
发布日期 | 2016-01-12 | 生效日期 | 2016-01-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