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65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检函[2006]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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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6-09-08 | 生效日期 | 2006-09-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其他 | |
备注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加强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检验监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是指已经或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器皿和餐厨具等。
二、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质检检函[2006]107号》和《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规定落实检验监管工作。
三、出口陶瓷制品按照《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3]35号)、《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国认注函[2003]204号)及《检验检疫工作手册》要求执行。
四、对其他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贯彻《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明发[2005]57号)、《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和《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全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监督抽查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10号)》精神,切实做好法定检验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和非法定检验商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地方有关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加强、规范相关检验工作。
六、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与食品接触和制品规定时,应加强与地方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到统一部署、科学分工、协调指挥,有条不紊开展工作,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请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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