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9-07-14 20:36:53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2015-0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下一篇: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04-10实施】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