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6〕117号)
发布单位 |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国粮发〔2016〕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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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27 | 生效日期 | 2016-05-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关于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要求与部署,现就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新《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把《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粮油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把食品安全知识、粮食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宣传到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要督促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强执法检查,督促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快地方配套制度建设。 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制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推动尽快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相关配套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清单和责任单位,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监管规范、责任到人。
(三)科学规划“十三五”期间整体布局。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粮安工程”,科学谋划,积极协调,研究制定落实“十三五”期间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发展规划的细化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进度、落实责任。
二、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能力
(四)推进监测监管体系补短板、填空白。 要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空白地区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确保监测全覆盖。要抓好薄弱地区检验能力提升补强工作,突出能力建设,注重人员培训,基本形成与监管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检验监测能力,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监管力量下沉,确保监管无盲区。
(五)做好“十二五”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已完成投资建设的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仪器设备招投标、资金管理的验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未完成建设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探索实施中央投资购置仪器设备省(区、市)内调配使用,保障检验监测资源有效运行。督促各级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关于加强粮食检验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质检办便函〔2015〕40号)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管理。
(六)健全培训考核机制。 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内容的培训与考核。要做到重点突出、内容明确、注重实效。完善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机制,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队伍整体水平。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
(七)完善监测制度。 强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责任导向,创新监测方式,扩大监测范围。推进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探索采样过程实时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保障试点工作。合理增加“放心粮油”、军供粮等政策性成品粮油的监测比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
(八)强化监测工作。 认真落实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采样、检验等监测过程的监督指导,加大检验数据的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要增加省级监测样品数量,加大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要加强对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专项监测,重点督促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库存粮食的处置工作,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九)健全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体系。 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对质量安全事件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危害、不良影响和粮食损失。推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和国有粮食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构建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 探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推进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互联共享。
四、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
(十一)强化污染粮食收购处置监测监管。 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卫生指标逐仓检测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对检验发现超标的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要明确各地库存粮食销售出库主要食品安全检验项目。指导粮食收储企业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逐步做到质量安全保障关口前移。
(十二)积极开展粮食污染消减加工技术研究。 认真组织行业科研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粮食污染消减加工技术研究,为妥善合理利用粮食资源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和节粮减损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征集、登记、推广和交流研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十三)抓好重点标准制修订工作。 不断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标准研究,做好食品安全项目快速检测技术、储粮安全、信息化建设、伪劣掺假和以次充好检测技术方法等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制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企业标准,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国家粮食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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