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

时间:2019-07-14 20:36:5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
发布日期 2016-08-22 生效日期 2016-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关省市在监督抽检及专项监测中发现部分地区市场、超市、门店、餐馆经营的牛、羊肉(包含牛、羊内脏产品)中含有“瘦肉精”。为进一步规范牛、羊肉销售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牛、羊肉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购进的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牛、羊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对牛、羊肉的“瘦肉精”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

各地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牛、羊肉。要把牛、羊肉和“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掌握行政区域内牛、羊肉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分析,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查处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牛、羊肉经营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

各地要将组织开展经营环节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已部署开展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上报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通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

下一篇:201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9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