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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98号)

时间:2019-07-14 20:36:5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98号
发布日期 2016-09-26 生效日期 2016-09-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精米及碎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柬埔寨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公告》(2011年第168号)、《关于做好柬埔寨输华精米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914号)废止。

附件: 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进口柬埔寨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柬埔寨输华大米包括精米和碎米。

二、加工、贮藏库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柬埔寨输华大米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千金子Leptochloa chinensis、独脚金Striga asiatica、水稻干尖线虫Aphelenchoides besseyi、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

(二)柬埔寨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稻壳、糠和植物残体。

四、食品安全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应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六、包装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精米及碎米的品种、产地、储藏库和包装厂的英文信息。

七、熏蒸处理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装运前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并随附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出具的官方熏蒸处理证书。

八、运输工具要求

柬埔寨输华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混入大米中。

九、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柬埔寨输华大米生产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熏蒸处理药剂和处理方法,请访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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