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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9-07-14 20:36:4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09 生效日期 2017-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遏制细菌耐药性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定连续定点监测养殖场(猪场、肉鸡场、蛋鸡场或奶牛场各1个,共3个),保证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并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屠宰场和养殖场采样工作。在完成国家监测计划的同时,有条件的省份,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陕西省兽药监测所等10家监测机构承担《监测计划》的检测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罕见表型菌株的确认、收集和保存;负责各地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分离的人畜共患菌(沙门氏菌和弯曲杆菌)的菌种保存,并指导任务承担单位进行沙门氏菌血清分型。

二、技术要求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附件2)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监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鸡场、猪场、奶牛场)或屠宰场抽取。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3)。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

(四)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弯曲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4)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药敏试验板的质量控制,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药敏试验时应按照药敏板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见附件5。

三、结果报送

(一)监测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行上报。其中,电子版直接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监测结果。纸质采样记录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统计表(附件6)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二)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电子版总结于2017年11月25日前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2017年12月31日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成汇总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冯华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徐士新

联系电话:010-59192829,59191652(传真)

010-62103658,62103698(传真)

附件:1.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

3.采样记录表

4.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

5.药敏试验检测试剂盒(MIC测定)使用方法

6.耐药性监测结果统计表

农业部

2017年2月9日

附件1-6: 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doc

农医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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