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清洁消毒情况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52号)
时间:2019-07-14 20:36:4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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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4-11 | 生效日期 | 2017-04-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开展的60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方法对车间环境进行杀菌消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迅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杀菌消毒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等不当清洁消毒行为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评估风险,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二、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规定,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计划和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举一反三,杜绝其他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出现类似情况,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总局(食监一司)。
联系人:刘沐雨
电 话:010-88331029
传 真:010-63600357
邮 箱:liumy@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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