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茶网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

时间:2019-07-14 20:36:4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生效日期 2017-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复检和真实性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加大信息公开,积极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鼓励公众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共治,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工作的效力。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企业主动采取的或责令企业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开内容至少包含抽检基本情况,启动核查处置情况,企业主动或责令企业开展的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等信息(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发布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核查处置结果。公开内容至少包含抽检基本情况、原因排查情况、企业整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参考样式见附件2)。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其网站“食品抽检”或“核查处置”专栏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措施及核查处置结果,并按总局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要求的时限上报相关情况。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核查处置情况时,应在报告后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地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信息,由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四、强化监督考核,抓好工作落实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信息公开工作,并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开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2017年5月22日前报总局食监三司。

(二)对总局统一组织的抽检监测,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控措施报告后4日内,书面上报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于总局发布不合格食品通告3个月内逐级报告至总局。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将核查处置工作抓紧抓实。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信息公开率将作为总局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措施发布率、总局本级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率、中央转移地方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率将列为考核指标。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总局考核指标,在行政区域内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相应考核。

附件:1.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参考样式)

2.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参考样式)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开工作联系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12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

下一篇:关于氨基酸生产企业适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9]94号)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图文欣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