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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渔〔2017〕39号)

时间:2019-07-14 20:36:44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06-14 生效日期 2017-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随着气温升高,我国近海海域逐步进入赤潮易发季节,受赤潮影响,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日前,福建省漳浦县等局部地区发生疑似食用受赤潮污染的紫贻贝(当地俗称青蛤、淡菜)中毒事件,部分群众出现头晕、四肢麻木症状。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现就近期贝类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强赤潮信息跟踪和分析

有毒藻类爆发是产生赤潮的主要原因。贝类滤食有毒藻类,极易将毒素(主要是麻痹性贝毒和腹泻性贝毒)富集于软体内,当超过安全限量标准时即引起食用后中毒。赤潮是夏季近海海域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隐患,不仅是紫贻贝,其他贝类同样会被殃及。各地要高度关注海洋部门发布的赤潮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对赤潮的跟踪分析,及时监测研判对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争取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尽可能避免因偶发赤潮引起的贝类中毒事件,把影响降到最低。

二、加强贝类产品卫生监测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13号)要求,切实做好今年贝类卫生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在海域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时,各地要主动提高监测频率,增加抽样数量,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

三、  加强信息预警和应急管理

各地在发现贝类产品检出毒素含量超标,不符合贝类食用安全标准时,要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并按照规定发布预警公告,相关信息要同时通报同级食药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对相关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采捕和销售,同时对暂时性关闭区域的水质和贝类产品进行跟踪监测,直至风险因素消失后,方可重新开放。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贝类食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科学引导消费,防止因不当的食用方式引发贝类中毒事件。同时也要向养殖者宣传采捕、销售贝类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控制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 刘莎莎

联系电话:(010)59192950、59192990(传真)

电子邮箱:sunfis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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