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时间:2019-07-14 20:36:42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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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0-27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食品相关废止法规: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四、《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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