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8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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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1-03 | 生效日期 | 2018-01-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备注 | 附件: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 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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