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监委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认办法〔2018〕8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认办法〔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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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3-13 | 生效日期 | 2018-03-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部室: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质检法〔2018〕60号)和认监委立法工作安排,现将《认监委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各部室,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认监委列入总局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立法研究项目1件,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立法项目3件。委内起草部门应当拟订切实可行的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联系人以及起草工作时间进度。法律部依据职责,前期参与、督促指导起草部门的立法工作。
二、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起草部门在立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认监委规章起草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和调研,科学设定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深入推进立法进程
(一)《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立法研究,由法律部、实验室部依照立法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同时加强与总局法规司的协调。
(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属于总局2018年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立法项目。其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修改送审稿已经报送总局法规司。法律部、注册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法规司,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反馈、修改完善等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部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向法律部提交修改草案、修订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法律部负责后续规章审查及报送总局等方面的工作。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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