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质检法〔2018〕60号)
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法〔2018〕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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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2-26 | 生效日期 | 2018-02-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8年度质检总局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8年2月23日质检总局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列入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的项目共两类:其中一类为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重点推进项目;二类为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研究项目。列入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共两类:其中一类为涉及“放管服”改革急需修改的规章项目;二类为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立法项目。现就做好总局2018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2018年立法工作要聚焦质量提升行动,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建设高质量的质检法治体系为着力点,围绕“放管服”改革和总局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质检法律规范体系。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各相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和调研,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深入推进立法进程
对列入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借鉴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立法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沟通协调,加快立法进程。
对列入涉及“放管服”改革急需修改的规章项目,原则上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修改;对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配合总局法规司做好草案的审查及完善工作,还未报送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应当在2018年3月底前将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报送总局法规司,为年内完成立法工作任务打好基础。
质检总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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