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号)
时间:2019-07-14 20:36:40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主席令第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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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4-27 | 生效日期 | 2018-04-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律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4/27/content_2053941.htm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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