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时间:2019-07-14 20:36:37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生效日期 | 2018-11-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产品及原料 |
备注 |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上一篇: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18〕486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