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8号)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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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07 | 生效日期 | 2018-12-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苜蓿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哈萨克斯坦生产的苜蓿干草捆及其颗粒。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苜蓿草应来自经哈萨克斯坦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苜蓿籽蜂 Bruchophagus roddi Gussakovskii
(二)密执安棒形杆菌诡谲亚种(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insidiosus (McCulloch) Davis et al.
(三)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Schwartz) Steiner & Buhrer
(四)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Kuhn) Filipjev
(五)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hapla Chitwood
(六)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Kofold & White) Chitwood
(七)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Treub) Chitwood
(八)美洲剑线虫Xiphinema americanum Cobb
(九)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十)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十一)苜蓿菟丝子Cuscuta approximata
(十二)田野菟丝子Cuscuta campestris
(十三)铺散矢车菊Centaurea diffusa
(十四)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十五)加拿大一枝黄花Solidago canadensis
(十六)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十七)列当属Orobanche coerulescens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苜蓿草种植农场在生长和收获期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措施,以避免、控制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 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管理体系,保持加工区内环境和设备清洁,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质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入杂根、土壤及其他异物。在压缩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活的有害生物、植物根系、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金属物等异物; 3. 苜蓿草装运前应存放在具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1)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2)具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
(3)具有防鸟措施,防止鸟类羽毛、尸体、排泄物污染发生;
(4)具有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发生。
4. 必须以捆装或袋装方式,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封闭式容器)装运输华苜蓿草,并在厂区内完成装箱工作,防止在运输期间撒漏。
必要时应对集装箱(包括其他封闭式容器)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苜蓿草离境前,哈方应对苜蓿草进行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技术要求附后)合格的苜蓿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 经检疫合格的苜蓿草,哈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2号标准(ISPM12号)的要求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括发货人的名称、集装箱号、产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号。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哈方还应在证书“处理(Treatment)”栏中注明所采取化学药剂熏蒸处理的浓度及持续时间等信息。
3.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苜蓿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三)标识要求。
每批输华苜蓿草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封闭式运输工具)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码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填写不规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产区输华资质,甚至暂停整个项目等措施。
附:苜蓿草熏蒸技术要求
附
苜蓿草熏蒸技术要求
温度 | 剂量(g/m3) | 最低浓度(g/m3) | |||
0.5小时 | 2小时 | 24小时 | 168小时 | ||
10℃或以上 | 2.12 | 1.59 | 1.06 | 0.53 |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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