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商务部2018年第96号公告)
发布单位 | 商务部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商务部2018年第9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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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12-14 | 生效日期 | 2018-12-1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见附件1)。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清单所列材料(见附件3)。企业有两个以上储存冷库的,应分别填写附件2,并提供附件3相关材料。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附件2、3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9年1月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商务部。
(四)商务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五)中央直属冷库直接列入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规模与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名录库企业未必承担储备计划。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刘龙超、刘虎成
联系电话:010—85093865、85093840
附件: 1.《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doc
商务部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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