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农办医[2010]94号)
发布单位 | 农业部 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农办医[201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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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1-04 | 生效日期 | 2011-01-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
备注 |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结合各地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证明过渡期问题
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避免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库存造成浪费,我部决定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推迟到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前新旧证明可并行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凭证,各地要利用这段过渡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采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关于检疫证明填写有关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中新增了“牲畜耳标号”项目,有条件的省份可要求必须逐一填写耳标号,其他省份也要尽快按照我部要求,逐步对跨省调运动物逐一填写耳标号。省内调运动物的耳标号填写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各省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检疫标志有关问题
《规范》规定了在动物产品包装箱和包装袋上使用的大、小标签样式。为便于管理,现将标签中规定的“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更改为“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四号”。
四、关于印刷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的防伪技术要求和标准由我部统一管理。各省按照《规范》规定选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在我部备案后,我部将向相关企业发放有关印刷及防伪技术标准,各省及相关企业均需按照我部要求进行印刷。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新版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实行,并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至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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