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间:2019-07-14 20:36:35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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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1-09 | 生效日期 | 2019-01-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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