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时间:2019-07-14 20:36:31来源:food栏目:食品法规 阅读:
发布单位 |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 |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 生效日期 | 2019-06-1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标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