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
农业部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论断要求,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严格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惩治和震慑不法分子,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权威,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才能从源头上为食品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农产品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为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农业绿色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加快建设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3—5年的时间,各级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违法行为有效查处,执法能力显著提升,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完善,执法公信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客观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针对性,强化问题治理,维护农产品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2.坚持创新驱动。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丰富执法手段,加大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建立完善常态化执法机制。
3.坚持权责统一。按照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的要求,厘清执法职责,明晰执法事权,落实执法责任,充实执法力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检验检测、综合执法相互衔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实现各机构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格局,增强合力,提升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责。各地农业部门要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机制。理顺层级职责关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厘清各级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二)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查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违法必查、查必到底。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对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摸清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根据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快的特点,利用速测等手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跟进查处。要剖析案件原因,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农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三)健全执法机制。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测机构要紧密合作,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实行协作办案,消除执法盲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跨省、跨区域协查机制,及时通报违法案件信息,做到一地发现、多地联动。对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实现社会共治。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量,工作重心下移,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四)强化技术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树立检测为监管执法服务的理念,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技术支撑服务,建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优先完成执法委托检测任务,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各地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家库,为案件查处提供咨询、鉴定、答疑等支持。对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提供检验、鉴定等工作协助的,农业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探索快速检测方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解决证据固定、不合格农产品控制不及时等执法难点。
(五)提升执法能力。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条件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速测设备等现代化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培训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掌握执法技巧,全面运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高效廉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将其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二)加大执法投入。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额度要与执法任务相匹配。探索建立经费分配使用与各执法单位案件查处工作相挂钩的机制。改善执法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制度,为执法人员案件查办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强化工作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疑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和表现形式,结合本地实际,实时掌握监管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行为等,明确案件查办方向和内容,增强案件查办的针对性和靶向性。组织编写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加强跨区域案件查办的指导,保证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的统一。
(四)严格考核评价。各地农业部门要把案件查办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查办大案要案数量、案件协查的效率和质量、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检打联动、加强部门合作、开展案件评析和案卷评查等情况。对于执法办案质量高、所办案件社会影响大、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发现线索、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以及干扰案件查办的,必要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农 业 部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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