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拟评定国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197家),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稳粮扩油作用、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等因素进行名额分配(附件1)。各地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附件5、6)。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复核。经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不得超额报送,在申报国家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中写明申报主体是否已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附件2—4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地市、省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四)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邮政编码:100125
联 系 人:李政良
电 话:010-59193128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联系人:杨钢
电 话:010-59197727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4.**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
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地 区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个)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额(个)
农业农村
林草
供销
合计
合计
1461
160
309
1930
197
北 京
13
1
1
15
0
天 津
8
1
1
10
0
河 北
49
7
18
74
2
山 西
67
11
4
82
1
内蒙古
60
6
6
72
2
辽 宁
14
5
3
22
2
吉 林
39
1
3
43
1
黑龙江
59
1
4
64
1
上 海
7
0
1
8
0
江 苏
94
2
16
112
17
浙 江
26
4
10
40
4
安 徽
85
14
25
124
3
福 建
14
6
8
28
9
江 西
49
14
14
77
28
山 东
61
12
24
97
14
河 南
92
11
20
123
11
湖 北
54
6
24
84
7
湖 南
83
14
24
121
9
广 东
29
3
5
37
10
广 西
39
1
3
43
15
海 南
5
1
1
7
2
重 庆
51
2
13
66
3
四 川
80
12
20
112
1
贵 州
60
1
5
66
2
云 南
38
6
12
56
6
西 藏
38
0
2
40
1
陕 西
55
5
15
75
4
甘 肃
61
5
10
76
24
青 海
39
1
2
42
2
宁 夏
21
2
5
28
2
新 疆
40
5
5
50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
0
1
20
4
大 连
2
0
1
3
0
青 岛
4
0
1
5
0
宁 波
4
0
1
5
0
厦 门
2
0
1
3
0
附件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民合作社名称
登记日期
实有成员
总数(人)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主要产业
固定资产
(万元)
年经营收入(万元)
理事长
是否为省
级示范社
姓名
联系电话
……
附件3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登记日期
实有成员
总数(人)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主要产业
固定资产
(万元)
年经营收入
(万元)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
附件4
**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各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要对申报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和汇总表。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工作简要情况;
2.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产业分布情况;
3.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
4.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5.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品牌建设情况;
6.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所获有关荣誉情况;
7.申报主体是否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附件5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表5-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8
9
农民合作社名称
理事长情况
地址
邮编
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实有成员情况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信用等级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成员合作社数(仅联合社填写)
实有成员总数/成员社实有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表5-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10
11
12
13
14
15
16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年经营收入(万元)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表5-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农作物产量(吨)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畜禽产品总量(吨)
水产养殖面积(亩)
水产品产量(吨)
特色产品总量(吨)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农机拥有量(台、套)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表5-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29
30
31
32
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2020年
2021年
林业种植面积(亩)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造林绿化增量(亩)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表5-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33
34
35
36
37
38
39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是否建有质量管理制度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农(兽)药
种子(苗)
种畜禽
饲料
肥料
有机
绿色
地理标识
表5-5 农民合作社2021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附件6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表6-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负责人
组织成员人数
地址
邮编
电话
登记注册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民政
市场监管
表6-2 运行管理情况表
8
9
10
11
12
13
14
15
管理灌排工程
管理灌溉面积(亩)
服务农户数量(户)
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完备
年均用水量(万立方米)
粮食平均单产(公斤/亩)
是否具备工程建设能力
是否建立工程维护档案
渠道(米)
建筑物(座)
注:数据截至2021年底,年均用水和粮食单产为近3年来平均值。
表6-3 经营收支情况表
16
17
18
19
20
收入(元)
支出(元)
是否建立水量、水费、收支公示制度
服务农户是否满意
是否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
水费收入
财政补助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人员补助
工程维护
办公经费
其他支出
表6-4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21年工作总结
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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