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嘛(电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电子合约能定义为两方或各方被告间透过生物医药服务以电子的方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保障公法权利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B2C互联网平台持续扩张,发生在B2C互联网平台的合约纠纷越来越多。民法扩大了合约设立的定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中因新方式的交易发生纠纷时也变得有法可依。
案例:甲在某交易互联网平台看到乙公布的二手货品牌手提包,在互联网平台上与卖家乙沟通后,甲预付了500元订金,随即顺利递交供货,后乙将该二手货包交予快递运送至甲的供货地址。然而在运输半路上,甲反悔不想买了,遂与乙联系,表示不再购买该二手货包。不料该手提包在运输半路上遗失,一直尚未找到。甲是否还需缴付二手货包剩余差额?乙是否需要返还甲的订金?
民法第四百九十一条 被告采用信件、数据密电等方式签定合约要求签订协议书的,签订协议书时合约设立。
被告一方透过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公布的货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收购条件的,对方选择该货品或者服务并递交供货顺利时合约设立,但是被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第五百一十二条 透过互联网等信息服务签定的电子合约的标的为交货货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货的,收货人的收件人天数为交货天数。
……
法官解析:该案中,乙在交易互联网平台公布二手货包的行为构成要约收购,而甲顺利递交供货时构成承诺的送达,甲与乙间的买卖合约已经设立,两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透过电子商务签定的货品买卖合约,若被告间未约定交货地点与交货天数,则完成交货的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货的天数为债务人收件人之时。
该案中,二手货包在运输半路上遗失,债务人甲并未收到该二手货包,乙未完成实际交货。依据民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卖方损毁、毁损的风险,在卖方交货之前由出卖人分担,交货之后由债务人分担,故该二手货包损毁、毁损的包销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分担。因乙对甲所负交货二手货包的权利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包销缴付权利亦相应消失,所以甲不需要缴付剩余的差额,甲能请求乙退还500元订金。
法官小贴士
互联网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数据密电,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证明交易过程,并能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方式上与传统口头合约不同,但民法明确规定了其属于口头合约方式,因此电子合约与传统的纸质合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能凭网购记录、供货等电子合约作为维权的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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