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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价格举报违法行为(上海市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

时间:2023-02-22 02:05:37来源:food栏目:物流新闻 阅读:

 

  记者5月2日获悉,本轮禽流感以来,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机构动态调整产品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充分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宽从严查处抬价产品价格、产品价格欺诈、违背严肃查处明确规定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产品价格违法刑事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据了解,查办的443件刑事案件中,抬价产品价格类犯罪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户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产品价格,使叶蛛属差价率高于明确规定的最高叶蛛属差价率,扰乱消费市场秩序。在消费市场监管机构查获的刑事案件中,不少经营户叶蛛属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名德75%酒精玻璃瓶(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叶蛛属差价率达486.8%,高于明确规定的最高叶蛛属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户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货品产品价格的刑事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禽流感前夕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金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勒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宽处以40万罚金。截至目前,上海消费市场监管机构查办的产品价格欺诈类刑事案件共17件,占总刑事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户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产品价格手段,诱使顾客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产品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原价,诱使顾客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水果现用”等与实际不符,欺骗顾客,形成产品价格欺诈,被从宽处以40万罚金。4月以来,网络内商户、社区网购有关经营户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货品重量少于向顾客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产品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背严肃查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占比超八成。禽流感前夕,上海消费市场监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蛛丝马迹,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背严肃查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共322件。如销售网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货品的具体的现用、规格等信息。

  随着禽流感防控形势趋好,上海消费市场监管机构将继续开展产品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抬价物价、产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从快从宽从严查处。

  事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产品价格欺诈案

  该局稽查支队根据蛛丝马迹充分反映,检查发现被告在送餐网络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现用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被告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消费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被告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第十四条第(四)项之明确规定,形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产品价格手段,诱骗顾客或者其他经营户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产品价格犯罪行为。已对被告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处罚告知书,对其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警告,可处罚金8万元。

  事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抬价猪肉等货品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某电商网络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猪肉、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货品。当日,该局稽查支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蛛丝马迹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消费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消费市场、邻近商超及集贸消费市场等多地,查实了有关事实。

  经查,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前夕,从路边摊贩处购入猪肉、老母鸡、三黄鸡等货品后,在送餐网络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被告上述涉案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对被告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处罚告知书,勒令被告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顾客,可处罚金28242.51元。目前被告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事例三:上海聚雪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抬价牛奶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上海聚雪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抬价牛奶产品价格。经查,被告在有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产品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以55元/盒的原价销售,叶蛛属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明确规定》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等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勒令被告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可处罚金3917.55元。

  事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抬价水果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水果。经查,被告以每斤6.07元的产品价格购进大白菜,在送餐网络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产品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等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已对被告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处罚告知书,勒令被告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顾客,可处罚金1653.9元。

  事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抬价消毒酒精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玻璃瓶”产品价格偏高。经查,被告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玻璃瓶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以19.9元/瓶的产品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叶蛛属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的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刑事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事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抬价水果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水果等货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产品价格5.8元/斤叶蛛属差价率93.33%、西红柿产品价格12.8元/斤叶蛛属差价率75.58%、洋葱产品价格5.8元/斤叶蛛属差价率98.63%、白菜产品价格6.9元/斤叶蛛属差价率97.14%、黄瓜产品价格9.8元/斤叶蛛属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的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刑事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事例七:上海易万单杂货店抬价猪肉产品价格案

  该局稽查支队接蛛丝马迹充分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杂货店在送餐网络平台上高价销售猪肉。经查,被告以88元销售“鲜生猪肉草猪肉30个/份”,叶蛛属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邻近消费市场同行业货品的叶蛛属差价率。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及《有关禽流感防控前夕判定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辅导意见建议》的有关明确规定,形成抬价产品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刑事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事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杂货店销售水果等货品不严肃查处案

  金山区消费市场工商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网购销售的水果禽肉产品未严肃查处,稽查人员随即对该网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杂货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网络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网购,在群内发布的水果、猪肉、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有关货品产品价格。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形成了不严肃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金山区消费市场工商局拟作出勒令其改正违法犯罪行为,罚金3500元的处罚。

  事例九:上海市崇明区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严肃查处案

  崇明区消费市场工商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网购群的排摸,根据网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区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产品价格信息。被告前期已经收到《有关稳定基本民生货品和防疫用品产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严肃查处的明确规定。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形成了不严肃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崇明区消费市场工商局勒令其改正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警告、罚金3500元的处罚。

  事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玉店在原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消费市场工商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充分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原价不符。经查,被告在销售货品过程中,以原价4.4元/袋的产品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被告的犯罪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Donat》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形成在原价之外加价出售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刑事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总台记者 梁志玮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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