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浩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陈浩:
2021年3月16日,你堂妹陈明与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林)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 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你与陈明签订有代持股协议,你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ST万林相关公告中,均将陈明作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东情况部分予以披露。
你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陈浩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反映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敦促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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