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辽食药监餐发〔2016〕47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手机终端的普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推出网络订餐服务,这种新兴的互联网经营业态,便捷直观的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餐饮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经营
网络订餐,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接受的送餐订单,制作并配送膳食的经营活动。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为餐饮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入网餐饮单位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三方平台应将本企业负责人、负责网络订餐业务的管理人员、地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报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严把准入机制,强化信息公示
餐饮单位入网前,应向第三方平台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方平台应对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地址、经营项目、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第三方平台应明确告知入网餐饮单位应承诺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对前期未经资质审查的已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暂停其入网经营,待资质完善并通过审查后再允许其入网经营,对一直不办理合法资质的入网餐饮单位,第三方平台应对其做出强制下线处理。第三方平台应在网上公示(或提供电子链接标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等级、投诉举报电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布明厨亮灶照片或者实时视频,使消费者直观了解其食品加工操作的情况。
三、规范加工行为,强化送餐留样管理
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对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四、建立协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第三方平台建立协作机制。第三方平台除应定期清理检查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外,还要加强对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每季度要将本平台入网餐饮单位名单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相关资料和交易数据,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属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外阜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收集违法行为信息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建立惩戒制度,推动社会共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强线下监管入网餐饮单位的同时,要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投诉集中、诚信记录不良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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