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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41号)

时间:2018-11-04 08:40:4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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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1]41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201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普及落实 《食品安全法》,继续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措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厉打击、严厉问责,出重拳、施重典,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夯实工作基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源头治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坚持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统一,注重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全程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相统一,注重日常规范,构建科学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传统的监管手段和现代化的监管手段相统一,注重标准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产业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基本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投诉举报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建立,保持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领先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由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设,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全程质量控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进行食品生产,依法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申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生产。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尽快出台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完善建立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信息报送等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区别生产经营者不同诚信级别,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措施,做到诚信档案信息的实时更新。定期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强制退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用2—3年的时间抓好乳制品、肉禽蛋、粮油、食品添加剂4个行业的诚信试点建设;培育发展省级食品安全诚信示范单位300户,市 (州)级食品安全诚信示范单位3000户。

(四)促进食品产业规模化建设。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集团化、连锁化、集约化发展,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生产能力,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控制建设,增强企业抗风险及安全控制能力。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科学、安全、高效的科研成果,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速我省食品产业现代化进程。结合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各级各类食品加工生产园区和食品产业孵化园,吸引中小型食品企业入驻,引入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对中小食品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加大对中小型食品企业帮扶力度,指导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实施品牌战略,壮大企业规模。

(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建立以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为中枢的风险评估网络,形成反应灵敏、信息通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开展前瞻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整治、早解决,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六)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作用,积极探索资源整合优化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布局合理、技术互补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基层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技术服务,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和检验数据信息共享。“十二五”期间,力争在各县 (市、区)100%建立农畜产品质检站 (室)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站 (室),提高监管人员现场判断能力和监管效率;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检验设备和手段,及时控制生产环节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检验监测站 (室),提高自检能力。

(七)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积极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舆情监测信息的管理和利用,实现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以大力推行商品条码为基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力争在2-3年内实现对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监管覆盖面达到80%以上,逐步做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远程巡查、零距离监管。

(八)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规程。区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明确应急指挥、报告、处置等具体措施,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应急救治队伍和物资保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力度。加强种植养殖源头监管。突出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及在饲料生产、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贩运储存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行食品 “产地准出”制度,减少中间环节,推进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加大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和销售环节检验检测力度,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准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防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强化对食品摊贩和现场制售经营者等重点对象的监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 “三无”、假冒伪劣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食品行为。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把质量准入关。建立和完善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前申报备案制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健全完善餐饮摊贩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巡查,规范经营行为。加大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点餐饮和农村宴席的整治和监管,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

(十)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力度。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出厂检验、问题食品召回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提高自律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销售前申报备案制度和追溯制度,对入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十一)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2011-2015)》,提高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中心,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公益宣传计划,大力推广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将全省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提高到80%以上,将中小学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提高到85%以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十二)加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力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逐级设立食品安全监督专员,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工商分局 (所)、兽医站、农技推广站等基层机构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建立警务协作机制,逐步构建起省、市(州)、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 (社区)五级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举报中心,设立举报奖励和查办大要案件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鼓励办案单位积极踊跃查办大要案件,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吉林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评估、政府财政预算、领导班子考核,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指挥调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试点,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食品安全的全程可控、有效监管。

(三)强化教育培训。强化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监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食品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编制实施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执法装备配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监督举报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建设等所需资金,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保障。

(五)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死角、盲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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