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试点下放工作的通知(黑卫食品发〔2015〕23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指导,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经研究,我委决定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试点下放工作,拟采取委托形式,分阶段、按类别逐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一阶段委托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承担辖区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分
(一)伊春市、大庆市、鹤岗市、双鸭山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大兴安岭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二)特殊膳食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乳及乳制品、动物性食品、保健食品以及以新食品原料、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在我国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为原料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三)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上条所述食品除外),由企业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以营业执照签发地为准)。
二、备案号及备案专用章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的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23(**)(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顺序号)S—****(年份代号)。省卫生计生委将统一制作备案专用章,择日下发。
三、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通报
为了便于公众对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查询,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每月定期发布备案信息。同时,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备案目录(见附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省级备案目录汇总,每月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承接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专业性很强,将此项工作部分下放至有条件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重要举措。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参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划分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准备工作,要从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保证标准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依规,做好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地方以及企业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随时掌握标准调整情况,提高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水平。
(三)关于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接的有关问题。
为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顺利下放和交接,请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尽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自2015年6月1日起,必须设立相关服务事项,确定专职人员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得出现推诿或拒绝企业合法备案要求的现象。届时,省卫生计生委将不再受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除特殊膳食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乳及乳制品、动物性食品、保健食品以及以新食品原料、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在我国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为原料的企业标准备案(含修订、延续)事项。
我委拟责成省卫生监督局于2015年上半年对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以往我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我委及省卫生监督局沟通。
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联系人:赵琪
电话:0451—85985926
省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焦艳玲、刘颖
电话:0451—87907397
0451—87907367
附件: **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目录(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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