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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7〕41号)

时间:2018-11-04 08:40:4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41号 发布日期 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市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群众膳食结构,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畜牧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发展优势产业。坚持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扶持,鼓励多元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末,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目前的60%上升到6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由目前的41.6%上升到50%以上;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实现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

(四)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按照《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畜牧业产区。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要引导畜禽生产依法有计划地退出禁止养殖区,发展种业、精品特色畜牧业和旅游休闲观光畜牧业,形成精品型畜牧业产区;远郊区县要重点发展现代种畜禽生产基地和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畜产品加工业,形成生态型畜牧业产区。要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要加强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外向型畜牧业,提高我市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发展奶牛、生猪、肉鸡等优势产业,适度发展肉牛、肉羊及特种养殖业,继续稳定蛋鸡生产。加强畜禽良种基地建设,加大良种推广力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快推进健康养殖。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健康生产。要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把生产基地建设与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彻底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状况,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开展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无公害清洁生产。

(七)促进畜牧业科技进步。要加快畜牧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生物技术,加强畜禽品种的选育。利用信息与数字化技术,实现重大动物疫病预警预报及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推广畜禽养殖环境控制及废弃物处理技术。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强化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整体素质,提高吸纳、转化实用技术的能力。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畜牧业高新科技企业。继续推进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

(八)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建立基地,树立品牌,向规模化、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加工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畜牧业。鼓励企业进一步调整畜产品结构,发展精深加工,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类型多元化,提高产品附加值。要创造条件,扶持和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保障体系

(九)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建设良种繁育场,支持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发展畜禽良种产业。建立符合我市生产实际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扩大种猪、种奶牛生产规模,提高供种能力。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十)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加强饲料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系统建设,强化饲料监察部门职能,加强饲料监督检验,实现全程监控。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加大秸秆饲料等非粮食饲料开发力度,支持蛋白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加快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增强优质草种供应能力。推广人工种草和草田轮作方式,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实施金苜蓿草业示范推广工程,加快建立现代草产品生产加工示范基地,推动草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畜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做到种畜禽无主要疫病,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水平。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建设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逐步建设区县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加大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强化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贯彻执行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三)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四)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严禁地区封锁,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种畜禽场技术改造、畜禽良种推广、优质饲草基地建设和标准化养殖小区示范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逐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健康养殖。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及人畜饮水等专项资金时要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落实国家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扶持政策,支持饲料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努力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

(十六)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养殖。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十七)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把扶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依法促进畜牧业发展。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做好信息引导工作。建立健全畜牧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推进全市畜产品加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网络互联,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畜产品的均衡上市,防止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畜产品健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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