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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琼府〔2013〕79号)

时间:2018-11-03 18:36:40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13〕79号 发布日期 2013-12-05 生效日期 2013-1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312/t20131205_1118803.htm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机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监管有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总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善监管体制、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职能,明确职责。整合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

(二)科学配置,调整充实。按照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水平和监管任务需要,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科学配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设备,确保新组建的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履行职责。

(三)条块结合,加强监管。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的标准和程序,统一规划全省食品药品信息化体系建设。市县(区)政府和食品安全任务较重的乡镇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相应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其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领导班子考察任用、考核要征求市县(区)党委的意见。

(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基层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原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将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成建制划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

(二)加强监管和检测能力建设。将市县(区)现有食品药品稽查机构、人员编制成建制上划为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同时整合工商、质监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组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队伍,具体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和执法工作。尚未设立食品药品执法机构的市县(区)要完善执法机构设置。将工商、质监部门相应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装备划入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当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根据我省实际,在现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基础上,按乡镇或按区域相应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原则上以市县为单元,将基层工商所50%以上的人员比例用于组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与工商行政管理所共用办公设施。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设立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构建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局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承担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对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要向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农业部门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农产品种养环节、禽畜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出岛瓜果菜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四、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工作。省工商、质监部门做好相关机构、人员、装备的清理统计和登记造册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人员、装备的划转工作;省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员身份审核确认、划转等工作;省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垂直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财产和债权债务清查,办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费的上划和组织资产移交等工作。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出台本市县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配套措施,协调本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2013年12月底完成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社会高度关注。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决策,提高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平稳过渡。在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改革和移交平稳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三)严肃纪律,搞好宣传。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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