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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调整食品流通许可权限的意见》的通知【2015-08-01实施】

时间:2018-11-03 18:36:3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17 生效日期 2015-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5/20150624150639042883409/20150624150639042883409_.html?%82%53%36%f7%36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调整食品流通许可权限的意见》已于2015年6月15日经市局2015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关于调整食品流通许可权限的意见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实行三级管辖。随着行政体制改革逐渐深化,我局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与进一步简政放权、“先照后证”等具体改革要求已不相适应,结合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的新形势相适应,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目标

将市局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下放到区县局,通过对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的调整,更加有利于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

(一)与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

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际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对食品流通许可带来的影响有两点。一是潜在的食品流通可申请数量可能会有一定增长。二是难以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的大小判断企业实际影响力。目前,市局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主要为大型食品流通企业,判断的主要依据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工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后,注册资本数额的大小与公司规模和影响大小不再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注册资本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已不再适用。

(二)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适应

今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对做好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从食品流通监管角度来看,“先照后证”改革后,将市局食品流通许可审批权限下放,食品流通许可权限与食品流通监管权限保持一致,有利于区县局(直属分局)直接掌握原由市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的企业信息,避免因企业许可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出现监管空白,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

(三)为实施“两证合一”打下基础

今年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监管工作会上明确,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在食品相关许可上,至少要做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统一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现行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管辖权限不统一,在总局实施“两证合一”后,我局内部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会出现一定混乱,会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客观上也要求我局提前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为实行“两证合一”打下基础。

(四)减小食品流通许可权限下放对区县工作及申请人的影响

2013年11月1日至今,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量合计共74119个,其中市局受理量841个,占全市受理量的1.13%。原由市局承担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若下放到各区县局后,对区县的许可工作量不会造成影响。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更加清晰,更加方便申请人掌握,更加有利于申请人进行许可申请。

三、主要任务

(一)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由三级调整为两级。食品流通许可管辖权限由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食药所三级,调整为区县局(直属分局)、食药所两级,市局不再具体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核工作。

(二)为响应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市局不再承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对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联审制度,继续保证市局对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直接接触,同时更好地集中力量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政策的研究和对区县工作的业务指导,从而加强全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

(三)根据统一现场核查标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进一步采取联审制度,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影响力、特殊业态等因素,将下列类型的企业作为联审企业范围:

1.大型食品物流企业(含仓储、运输)。

2.大型商场超市、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便利店总部。

3.大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4.从事食品自营的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办者。

对实行联审的食品流通企业采取名单制,市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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