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时间:2018-11-02 13:57:58来源:food栏目:指导意见 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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